针对跨国经理和高管的EB-1C申请允许国际公司将其顶级员工作为永久居民转移到美国。申请时,赞助雇主代表员工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I-140表格。成功申请此类别的要求在请愿雇主和雇员受益人之间分配。
美国eb1c的办理要求:
雇主要求
公司必须是与外国公司(例如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具有合格关系的美国雇主。(这些统称为“合格实体”。)
公司必须直接或通过合格实体在美国和至少一个其他国家/地区经常,系统和持续地提供商品或服务。
在提交申请之前,公司必须在美国开展业务至少一年。
其中一些要求相对容易满足,并且不需要大量文档,特别是涉及知名公司和成熟公司的案例。但是,当请愿公司很小或刚刚成立时,雇主应准备提供大量文件来确定资格。因此,我们建议此类公司特别寻求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的专业服务。
员工要求
EB-1C签证的潜在受益人必须在提交申请之前的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内由美国雇主的海外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以管理或执行的身份受雇。他们还必须打算移民美国,与雇主一起在管理或执行方面工作。根据外国人寻求承担的专业能力,附加条件适用。
要获得经理资格,外国人必须证明他或她个人:
管理组织,部门,组件或功能;
监督和控制其他监督,专业或管理人员的工作,或管理组织内部或组织的部门或分部的基本职能;
有权雇用,终止和做出其他人事决定;
在活动或功能的日常操作中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般而言,除非他们监督的员工是专业人员,否则一线主管不被视为EB-1C目的的“经理”。可能有例外。例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初级主管可能符合此定义,因为他或她监督的员工是专业会计师。
要获得执行资格,外国人必须证明他或她主要:
指导组织,主要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管理;
制定目标和政策;
在酌情决策中行使广泛的自由;
只接受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或股东的一般监督。
案例研究
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例子以更具体的方式考虑上述内容。
背景
Jan De Vries曾在广告公司Reclamebureau的阿姆斯特丹总部担任营销副总裁两年。Reclamebureau希望将Jan转移到其刚刚起步的波士顿办事处,以便他能够监督美国的新营销战略和客户推广。在这方面,Jan将对建立和部署新营销政策以及客户外展所涉及的所有因素行使全权酌处权。他最终将负责确保这些目标的成功。
Jan是否有资格成为EB-1C签证的外国受益人,如果是,那么这两个专业类别中的哪一个?
是的,Jan有资格获得EB-1C,他有资格担任高管,因为他将亲自负责制定和实施区域营销计划并监督美国客户,并且因为他将拥有独立的在执行这些目标时执行任何和所有必要步骤的权力。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时间:2019-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