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我们都知道这个国家,但是那最近欧盟方面意见出现了些许的变化,准备开始反避税。正如此,塞浦路斯作为欧盟的同盟国政策税法等方面也开始出现变化。这对于想
移民塞浦路斯的人来说并不是一个好消息。
2019年4月5日,众议院投票通过了这些法案,通过了欧洲理事会指令规定的避税规则,成为法律。《利益救济限制条例》、《外资企业控制条例》和《反滥用通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退出税和混合错配规则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预计将于2019年底转化为法律)。
反避税措施如下:
减息及豁免限制规则;
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
一般反虐待规则(GAAR);
退税;
混合不匹配规则。
我们在之前的沟通中已经涵盖了利息扣除限制规则。我们的目的是在这个通信中涵盖与CFC和GAAR相关的规则。
受管制外国公司
CFC规则旨在防止生活在低税收或优惠税收辖区的子公司的收入归属。从本质上讲,它将低税外国子公司的收入重新分配给母公司和控股公司。
CFC是塞浦路斯的一个非征税或免税实体或常设机构("PE"),但须符合下列两项标准:
塞浦路斯境内的税务居民公司单独或与其附属公司联合拥有该实体50%以上的直接或间接股份。门槛是根据参股权益、投票权或收益权确定的。
公司或私人股本公司缴纳的税率很低,也就是说,它们缴纳的利润税不到塞浦路斯所得税法案规定的50%。(在不征税或不豁免CFCPEs的情况下,不应考虑CFC国家的利润)。
如果上述收入来自实现税收优惠的不当安排,则塞浦路斯纳税人的税基中必须考虑到未分配的CFC收入。
未分配收入是指塞浦路斯纳税人公司在该纳税年度内未归属于该纳税年度的税后会计利润,在该纳税年度结束后7个月内相同。
如公司或PE有以下内容,则不适用上述内容:
会计利润不超过75万欧元,非交易收入不超过7.5万欧元;或
会计利润不超过当年经营成本的10%。
注入塞浦路斯税基的收入应按公司实际参与商品共同基金的比例计算。
塞浦路斯税基的净收入限于通过塞浦路斯实体执行的主要人员角色的资产和风险所产生的数额。所得分配应根据塞浦路斯所得税法的公平原则计算,并应以不分摊的CFC收入为限。
非归属的收入(或损失)必须在CFC纳税年度结束时计入塞浦路斯税务居民公司的纳税期间。
为避免双重征税,如果CFC按照现行规则将利润分配给塞浦路斯税基中包含的塞浦路斯税务居民公司,则该利润在塞浦路斯免税。PE的CFC收入在国外缴纳的任何税收抵销了在塞浦路斯应缴的税款。
一般反虐待规则(GAAR)
GAAR的目的是防止滥用法律的具体规定中没有包括的税收做法。
该法规定,在计算应税金额时,不应忽视以获得税收优惠和不真实为目的的结构或一系列结构,因此不应考虑(这种不真实的结构是否出于反映经济现实的商业原因而实施)。
Savva&Associates的目标是与客户合作,确保他们的塞浦路斯,国际和个人结构的建立和管理达到最高水平的国际标准。我们经验丰富、高素质的团队将确保贵公司的正确结构,并就所有增值税和税务事项提供全面的建议。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时间:2019-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