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签证申请条件、流程和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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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塞浦路斯签证申请条件、流程和所需材料

  (一)塞浦路斯签证申请须知

  1.塞尚不属于申根区,塞驻华使馆签发的签证为国别签证,仅适用于塞,不能进入属于申根成员国的其他欧洲国家。持有有效申根签证 (签证类型:单次入境、两次入境或多次入境)、且曾使用该申根签证进入过申根地区的中国公民,可以进入塞浦路斯,并在塞浦路斯停留该有效申根签证的允许停留期间中剩余未使用的日数,而无需单独申请塞浦路斯国家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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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短期停留或旅游签证分为单次或多次入境签证。申请有效期内,一次或多次入境签证,累计停留时间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以上的长期签证须事先获得内务部移民司的相关许可。

  3.团体签证:团体签证可发给5至50人的团体。

  4.根据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签证互免双边协议(1990年7月24日),持有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的中国公民进入塞浦路斯无需签证。持有公务普通护照或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进入塞浦路斯需要签证。

  5.台湾居民:自2011年1月11日起,台湾护照持有者可进入塞浦路斯并在180日内停留最多90天而无需申请短期签证。

  6.香港和澳门居民:可在180日内在塞浦路斯境内停留最多90日而无需签证。

  7.受塞浦路斯公司邀请前往塞浦路斯进行设备安装、维修、调试、保养,或在塞浦路斯进行培训的申请人须持有塞浦路斯内政部签发的入境许可才可进入塞浦路斯。入境许可由塞浦路斯公司向塞内政部移民局提出申请,并由移民局签发。申请入境许可所需的相关手续和资料,请直接向塞浦路斯内政部咨询。持有入境许可原件的签证申请人可前往塞浦路斯而无需签证,无入境许可原件的签证申请人须前往塞浦路斯驻华使馆申请签证后才可出境。

  请注意:使馆只有在收到由内政部移民局直接发至使馆的入境许可传真件后,才能为相关申请人签发相关签证。因此,申请人务必先向使馆确认后再前往使馆申请签证。

  (二)申请塞浦路斯签证流程

  1.签证申请者确定赴塞浦路斯目的和行程计划。

  2.登陆塞浦路斯驻华使馆官方网站,浏览相关签证申请信息,下载签证申请表和签证所需材料清单。

  3.准备材料。

  4.携带签证申请表和材料到使领馆办理签证手续。

  5.等候签证申核或补充材料。

  6.申请者领取签证并及时仔细核对签证上的各项信息是否正确,尤其是签证有效期的起止时间及停留天数是否与所申请的相符,签证上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拼写是否正确,如发现任何错误,应及时与塞驻华大使馆联系。

  二、签证申请所需资料

  (一)商务访问:

  1.签证申请表

  2.近期2 寸白底照片一张

  3.申请人所持护照的有效期须超过所申请签证的有效期至少三个月。同时提供包括护照首页、尾页、所有使用过的签证页和盖章页的复印件(如签证申请人持有旧护照,须同时提供旧护照原件);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英文翻译件

  5.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及英文翻译件;如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须提供居住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和英文翻译件;

  6. 机票订单及行程安排(标明出入境确切日期的往返机票订单);

  7.由下榻酒店出具的住宿费用已付款的确认函或其它住宿证明;

  8.由塞方邀请公司签发的正式邀请函(包括:塞方公司的地址、电话、传真、签署邀请函的塞浦路斯公民的姓名、职位、签字或盖章、预计停留时间、访问塞浦路斯的原因及访问日程安排);塞邀请方公司还需填写《责任担保函》,并传真到使馆;邀请函和责任担保函须由塞方公司在塞浦路斯核证官员签署。

  9.在职证明,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提供近期 (一个月之内)在职证明。在职证明中须注明申请人的出行目的、职位、薪水、申请人是否获得工作单位的准假许可、假期长短,并确认申请人在此次旅行结束后会返回原单位继续工作;

  10.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还须提交所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和英文翻译件。

  11.如申请人是在校学生,需出具由学校或大高等教育机构开具的包括申请人的出勤率、学制等资料的证明原件及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12.资金证明,提供银行帐户近三至六个月帐单(银行存款证明不被视为有效的资金证明)。若该商务访问的旅行和住宿费用由所在公司支付,需提供公司账户流水单;若该商务访问的费用由申请人本人支付,需提供申请人本人的银行账户流水单。

  13.如申请人以投资目的前往塞浦路斯,须提供具有充分经济实力的证明。

  14.入境许可证。受塞浦路斯公司邀请前往塞浦路斯进行设备安装、维修、调试、保养,或在塞浦路斯进行培训的申请人须持有塞浦路斯内政部签发的入境许可才可进入塞浦路斯。入境许可须由塞方公司向塞内政部移民局提出申请,并由移民局签发。

  (二)探亲访友签证:

  1.签证申请表。

  2.近期2 寸白底照片一张。

  3. 申请人所持护照的有效期须超过所申请签证的有效期至少三个月。同时提供包括护照首页、尾页、所有使用过的签证页和盖章页的复印件(如签证申请人持有旧护照,须同时提供旧护照原件)。

  4.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英文翻译件。

  5.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及英文翻译件;如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须提供居住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和英文翻译件。

  6.标明出入境确切日期的往返机票订单及行程安排。

  7. 由下榻酒店出具的住宿费用已付款的确认函或其它住宿证明。

  8.注明塞方邀请亲人/朋友的地址、电话和职业的邀请函,同时提供塞方亲人/朋友的护照/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塞方亲属/朋友须将邀请函直接传真至使馆)。

  9. 担保函,塞邀请方需填写"责任担保函"。

  10. 申请人受到塞公民或持有塞合法居留权者的邀请,邀请方须向使馆提供本人的护照/身份证明以及在塞的合法居留许可和外国人居留证明。

  11.使馆可能要求提供以邀请方账户开具的金额为855欧元,有效期为六个月的银行担保,该银行担保须塞方移民官员的认证。

  12. 亲属关系公证、认证。

  13.在职证明,由申请人工作单位近期 (一个月之内) 出具的在职证明。在职证明中须注明申请人的出行目的、职位、薪水、申请人是否获得工作单位的准假许可、假期长短,并确认申请人在此次旅行结束后会返回原单位继续工作;提交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和英文翻译件。在某些情况下,使馆还可能要求申请人出示所在公司的银行账户资料。

  14. 离退休人员:房产证明或其它定期收入证明

  15.无固定职业人员:

  已婚者: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和收入证明,经由中国外交部认证的结婚证公证书。

  单身 / 离异 / 丧偶者:任何定期收入证明。

  学生:由学校或高等教育机构开具的包括申请人的出勤率、学制等资料的在读证明原件及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16.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帐户此前三个月的对帐流水单,以证明具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付在塞浦路斯期间的费用(信用卡须与相应的银行对帐流水单以及可以证明信用卡限额的近期相关单据)。银行存款证明不被视为有效的资金证明。

  (三)旅
时间: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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